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心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二)基金会联系方式;(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四)基金会公益活动项目信息;(五)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动态;(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年报摘要,并在基金会官网上公布年检报告全文。
第六条 基金会不公开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基金会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等。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心和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2、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5、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秘书长为心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本制度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