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024-03-31

心和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心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理事会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对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三)听取、审议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投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活动: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编制投资报告;

(二)拟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相关管理制度;

(三)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四)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其他投资决定。

除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以外,秘书处可以自主开展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一次性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一)产品整体风险评级不高于PR2的投资活动;

(二)投资产品类型为银行理财产品;

(三)投资期限在366天以内的;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条 对一次性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或风险等级为PR2(及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理事会可以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在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心和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10%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应投资活动的跟踪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制度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