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合法合规原则:“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须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 事项须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遵循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要求。基金会《章程》规定需报理事会审议的,召开理事会议按程序审议执行;需报民政部批准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三重一大” 事项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应全程公开、规范透明。
第四条 保密原则:对未通过或限定范围的 “三重一大” 事项,相关人员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 事项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处理及员工切身利益事项;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修改章程、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重要人事任免:秘书长层级人事任免及需上级审批的人事事项,含理事会换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举、增补、罢免,理事、监事人员变更等。
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及重大活动安排。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2) 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大额资金使用:超出基金会规定领导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运作,如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支出、重大捐赠安排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调研筹备:“三重一大” 事项议题应经广泛调研,确定工作目标与方案,并提前告知参会者。涉及员工利益及存在财务、舆情风险的事项,需做好风险评估与防范预案。
第七条 会议决策:召开会议,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并发表意见,参会人员逐一明确表态(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需经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秘书处整理材料提交审议,并按决议执行。
第八条 事先征询:“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应事先征求党支部意见,严格遵照《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民【2021】89号)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 特殊情况处理: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通过传阅、会签等方式决策,事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追认;其他情况不得以此取代集体决策。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组织实施:“三重一大” 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秘书处按分工组织实施;分工交叉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明确牵头人。
第十一条 执行要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新决策作出前,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反对或违背。
第十二条 记录存档:审议 “三重一大” 事项应如实记录讨论内容、表决意见、决策形式、结果及落实部门与责任人。
第十三条 监督问责:秘书长对制度落实负总责,接受上级党组织及主管部门、理事会及监事监督检查。违反本制度的,依据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