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
关于公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心和公益基金会启用印章为“心和公益基金会”、心和公益基金会合同章和机构财务专用章。基金会印章由秘书处保管,机构财务类印章由财务保管。
2、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基金会印章和财务类印章由秘书长批准使用。
3、所有文件用印应填写用章用印申请表,必须由秘书长审批。各种公章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4、印章由专人保管,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5、公章使用登记表,纸质申请的按年装订,电子申请表,按年存档保留即可,由秘书处保管。
二、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
2、介绍信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工作人员使用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同意。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填写、登记,文字要简洁明确,注明工作任务或目的,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三、登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1、登记证书是指民政部为心和基金会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
2、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3、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年检。
4、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5、各部门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规定执行。
6、各部门须携带登记证书外出,须填写登记证书借出审批单,由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