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的修订;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重大涉外活动;
(五)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发生重大事故;
(八)违法被查处;
(九)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基金会报业务主管民政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章程的修订;
(3)理事、监事的变动;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5)违法被查处;
(6)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规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计划和资助策略;
(3)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4)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7)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第四条 报告流程要求:
(1) 秘书处工作人员专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2)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3)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报告事项需理事会决议的,经理事会决议后生效。
第五条 报告内容:
(1) 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2) 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六条 报备程序:
(1) 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2) 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填写《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本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4) 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5) 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 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重大事项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本制度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后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